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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时间: 2023-12-19 14:50:36

作者: 爱游戏ayx官网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减持计划公告日,持股5%以上股东邓跃辉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751,515股,占塞力斯总股本的5.241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传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发解除限售流通股股份4,200,406股,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100,200股。经公司实施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上述股份合计调整为10,751,515股。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邓跃辉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495,400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2415%。

  此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邓跃持有塞力斯10,256,1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48%,自持股票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注:邓跃辉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传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塞力斯首发解除限售流通股股份4,200,406股,及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100,200股,合计持有塞力斯4,300,606股。塞力斯于2018年4月25日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1,316,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5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邓跃辉持有股份数调整为10,751,515股。

  此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邓跃持有塞力斯10,256,1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48%,其中10,005,615股股份为协议转让取得的特定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问题解答(一)第五题:大股东依据《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票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如邓跃辉本次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需继续减持的,仍需遵守《细则》有关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邓跃辉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时,仍将作为特定股东,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规定。

  (一)邓跃辉此前对持股票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邓跃辉与传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邓跃辉受让传化控股持有的塞力斯4,200,406股股份,并于2017年12月25日完成转让过户手续。邓跃辉承诺在股份转让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塞力斯股份。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115)。

  2、2017年12月15日增持计划承诺: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减持其持有的塞力斯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已于2018年1月5日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6)和2018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编号:2018-001)。

  在塞力斯董事会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议事项之后6个月内(即2018年8月6日前)不减持所持的塞力斯股份。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的回复暨复牌公告》(编号:2018-025)。

  三、相关风险提示(一)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以上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本协议为各方就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经初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合作对方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尚需聘请专业机构做评估,再行商定具体合作细节。

  2、本项目合作的合资公司及联合研发中心主体目前均未设立,建设后的业务运营也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存在产品研究开发及上市进度可能落地缓慢的风险。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双方尚未实施具体 合作事宜。本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斯”)与上海交通大学全资控股子公司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酬创贸易有限公司、曹成喜教授于2018年10月12日签署了《关于“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电泳诊断设备、核心零部件和配套耗材”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协议书》。拟结合各方资源优势,共同发起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致力于开发、生产和销售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电泳诊断设备、核心零部件和配套耗材,以及与该技术相关的后续项目和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同时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塞力斯联合研发中心”作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体外诊断领域创新成果的产业转化。

  交大IP公司系上海交通大学技术持股专用通道性公司,2014年5月26日由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上海交大”)独资设立。主要是做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科技、检测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交大IP公司的资产总额为907611.57元,营业收入为0元,纯利润是-128067.98元。(上述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计)

  上海酬创成立于2016年9月2日,主要是做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设备的销售,以及生物、医疗、实验室仪器、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在平板成像分析、高压直流程控电源控制技术软件和多样本精确定位技术软件等方面拥有知识产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酬创的资产总额为25025.88元,营业收入为17666.01元,纯利润是-601.5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曹成喜,男,中国国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沧源路***弄**号***室,身份证号:34020219*******014。曹成喜系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授、“医工交叉重点项目”咨询专家,科技部-NSFC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施开发专项首席科学家、通用电泳设备国家标准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施专项监理组成员,同济大学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专项技术委员会委员。已申请获得发明专利35项,其团队在糖尿病诊断标记物糖化血红蛋白(HbA1c)高通量电泳分析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已研制:双向凝胶电泳成套技术设备、自由流电泳技术设备、糖尿病电泳诊断技术装备、地贫诊断技术设备及POCT诊断技术等。

  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协议(基础协议),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授权公司人员签署,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待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知识产权做评估后,各方在此合作协议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未明确的事项协商确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注:合作对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经评估确定价值后,再行确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及各股东注册资本的出资金额。

  2.资金投入:甲方根据合资公司产品转化进度分期到位,确保投入资金满足合资公司正常运作的资金需求。乙方、丙方和丁方承诺,在甲方第一笔资金入注合资公司六个月内,确保完成知识产权过户至合资公司名下,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合资公司所有及使用;在甲方第一笔资金入驻合资公司十二个月内将相关的专有技术转移到合资公司,并配合甲方在合作公司申请专有技术的知识产权。

  3.联合研发中心:在甲方第一笔资金入注合资公司一个月内,乙方和丁方负责协助合资公司在上海交大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塞力斯联合研发中心”。甲乙丙丁四方依托“上海交通大学-塞力斯联合研发中心”负责完成合作产品研制任务,相应产品上市后由合资公司独家进行推广和销售。“上海交通大学-塞力斯联合研发中心”在后续研发中形成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合资公司所有,“上海交通大学-塞力斯联合研发团队”拥有署名权利。

  4.合资公司治理结构:合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乙方或丁方指定人员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

  5.股东分工:甲方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在乙丙丁三方负责研发阶段,甲方和合资公司负责安排注册团队并负责注册工作,产品上市时由甲方和合资公司负责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事宜。

  7.违约条款:违反本协议约定将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条款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各方出资额的2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8.争议处理: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均有权向合资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成立合资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塞力斯联合研发中心的方式,将合作方的产品技术优势与塞力斯在国内的渠道优势高效结合,吸收相关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促进糖化血红蛋白糖尿病诊断新方法、新仪器、新指标等体外诊断领域创新成果的产业转化,实现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国产化替代。本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自产比率,改善毛利率, 对公司日后的持续经营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双方尚未实施具体合作事宜。本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项目落地及研发成果转化进度及市场情况而定。

  1、本合作协议所载合作内容及其相关事项仅为合作框架协议,就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合作对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尚需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进一步评估,具体交易方案和交易细节以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签订的具体出资协议为准。

  2、本项目合作的合资公司及联合研发中心主体目前均未设立,建设后的业务运营也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存在产品研究开发及上市进度可能落地缓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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